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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次太魯閣號的悲劇,承包商李義祥逃得掉法律的制裁嗎?兩條法條讓李義祥插翅也難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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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次太魯閣號的悲劇,承包商李義祥逃得掉法律的制裁嗎?兩條法條讓李義祥插翅也難飛。

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鐵路沿線施工行車安全工作要點》第四條規定,在鐵路沿線施工後必須留置於現場之機器、工具及材料等應有妥善之安全措施,並派人看管。

第五條,如發生危及鐵路行車安全事故,概由施工承商負全責。

清楚了嗎?

不論李義祥今天去工地幹嘛、有沒有拉手煞車、停的地方是不是斜坡,只要現場沒有派人看管,出事了李義祥該負的責任一分都不能少。

備註:
本篇文章主要探討,李義祥能不能光靠主張有拉手煞車、有放石頭,就能脫罪。

至於有關單位要不要負責任?

我認為不只台鐵要負責任、甚至交通部在調查報告出爐後,也該負起相對應的責任,這部分林佳龍第一時間也表明了不會迴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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